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碧 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黃碧「菭」,抑或為黃碧「眞」,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