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吳順吉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豊 等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0,550元(詳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蘇春榕
附表編號土地總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嘉義縣○○鄉○○○段00地號1029.791/145,000元/㎡46,34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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