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22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補充過失傷害部分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外,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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