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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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60號上訴人 陳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定;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及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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