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審原易字第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世鵬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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