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17號聲請人 吳佳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坤熙 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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