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進 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進財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范進財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於112年6月26日具狀陳報並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故無法向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因本件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