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楊順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詹國耀 、 詹世雄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