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報告1殘渣袋3個以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2玻璃球2個以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3針筒26支以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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