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日內補正:「一、請求裁定之違約金起算日。二、債務人乙○○、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此項裁定於98年3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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