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麗琛 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6月11日起至132年6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黃麗琛於92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030,000元,茲第三人黃麗琛於92年11月24日死亡,相對人甲○○○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自98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01,63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院 賢家德 93年度繼83字第0980022638號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甲○○○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茄西││293│建│1593.66│10000分之121│黃麗琛(歿)持分121/10000││0│││││││││重測前:西螺段484-123地號││1│││││││││因分割增加地號:293-1地號│├─┼───┼────┼───┼───┼────────┼─┼──────┼───────┼───────────────┤│0│雲林縣│西螺鎮│茄西││293-1│建│34.63│10000分之121│黃麗琛(歿)持分121/10000││0│││││││││分割自:293地號││2││││││││││├─┼───┼────┼───┼───┼────────┼─┼──────┼───────┼───────────────┤│0│雲林縣│西螺鎮│茄西││294│建│221.15│10000分之121│黃麗琛(歿)持分121/10000││0│││││││││重測前:西螺段484-124地號││3│││││││││因分割增加地號:294-1地號│├─┼───┼────┼───┼───┼────────┼─┼──────┼───────┼───────────────┤│0│雲林縣│西螺鎮│茄西││294-1│建│1.10│10000分之121│黃麗琛(歿)持分121/10000││0│││││││││分割自:294地號││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51○○○鎮○○段29│雲林縣西螺鎮廣│8層鋼筋混凝土│三層79.21│79.2│陽台11.07│全部│黃麗琛(歿)││0││3及293-1號│興路176巷4號3│造││1│││重測前:西螺││1│││樓││││││段4442建號│├─┴───┴───────┴───────┴───────┴─────┴──┴─────────┴──────┴──────┤│共用部分:茄西段197建號1,35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茄西段198建號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茄西段201建號228.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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