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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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 楊秉泓 原名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潘曉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一)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八千六百八十五萬五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涉嫌背信一案,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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