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00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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