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乙○○
丙○○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玖角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