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瑞堂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2條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同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行調查程序,出席之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繳納案款新台幣25萬元,供本件清算程序分配,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