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柒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7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8│98.8.4│本院99年度│99.4.12│本院99年度│99.5.3│編號2~6曾│││一級毒│月││訴字第352││訴字第352││定應執行有│││品│││號││號││期徒刑1年││││││││││10月│├─┼───┼─────┼────┼─────┼────┼─────┼────┤││2│施用第│有期徒刑7│99.1.7│本院99年度│99.6.15│本院99年度│99.7.5││││一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1679號││1679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7│99.2.28│本院99年度│99.6.15│本院99年度│99.7.5││││一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1679號││1679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4│99.2.28│本院99年度│99.6.15│本院99年度│99.7.5││││二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1679號││1679號│││││││││││││├─┼───┼─────┼────┼─────┼────┼─────┼────┤││5│持有第│有期徒刑3│99.3.2│本院99年度│99.6.15│本院99年度│99.7.5││││一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1679號││1679號│││││││││││││├─┼───┼─────┼────┼─────┼────┼─────┼────┤││6│持有第│有期徒刑3│99.3.2│本院99年度│99.6.15│本院99年度│99.7.5││││一級毒│月││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品│││1679號││1679號│││││││││││││├─┼───┼─────┼────┼─────┼────┼─────┼────┤││7│竊盜│有期徒刑6│99.1.10│本院99年度│99.6.30│本院99年度│99.8.2│││││月││審簡字第││審簡字第││││││││2568號││25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