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6號原告 陳美美 被告 吳添丁 被告 曾添財 被告 曾添進 被告 吳阿茂 被告 吳清隆 被告 吳火霖 被告 吳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予以分割,惟上開土地係坐落於南投縣,核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