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37號聲請人 周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彭國棟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若聲請人業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則應提出監護宣告之裁定正本與確定證明書,並提出由監護人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之拋棄繼承聲請書狀、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