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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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周子豪 法定代理人 周錦日 被告 藍木生 上列被告藍木生因民國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子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