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錦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傳勇陳傳裕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3,350,000元+1,650,0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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