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76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涂雲傑 被告 林宥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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