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63號原告 林玉霜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彭冠寧 律師被告 鍾建琳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施竣凱 律師
劉珈誠 律師 羅云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附圖」記載,應更正為「附圖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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