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2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4月6日止累計26,231元未給付,其中25,694元為消費款;53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694元
自114年4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