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2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4月6日止累計26,231元未給付,其中25,694元為消費款;53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5,694元

自114年4月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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