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彭文煥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丁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丁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