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東昊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軍偵字第1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東昊犯非法運輸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管制刀械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東昊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非經主管機管許可不得運輸,竟基於運輸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2月27日某時,在福建省連江縣(即馬祖列島)某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後,經由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臉書」暱稱為陳小舒之大陸地區不詳成年人,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購買單刃開鋒、刀刃長約35公分、刀柄長約55公分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後,再委由不知情之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東慶運通公司」)以快遞寄送之方式,於106年3月8日某時,利用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航空公司」)CX0420號班機,由大陸地區運輸至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內,「東慶運通公司」並於同日某時以報單編號CX/06/710JE097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嗣於同日某時,經臺北關關員察覺可疑而拆箱查驗後,發現上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進而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許東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臉書對話擷取畫面、通聯調閱查詢單、派送資料、進口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4月10日桃警保字第1060022518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扣案物照片。
㈢扣案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
三、論罪科刑:㈠按運輸刀械罪祇以所運輸之管制刀械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
非以運抵目的地為犯罪完成之要件,區別該罪既遂或未遂,應以已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抵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查,本案管制刀械武士刀
1把既已由大陸地區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進入我國領域內,被告運輸管制刀械之行為已經完成,即屬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東慶運通公司」及「國泰航空公司」之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非法運輸管制刀械之動機、目的、對社會治安之
危害及其所持有之刀械僅為1把,犯罪情節非重,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案發時剛滿18歲,年紀尚輕,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扣案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係被告本案運輸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