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 巫孟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具狀敘明是否曾經調解過?如已調解過,是否仍有由本院調解之意願?如有意願請再補提起訴狀二份。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