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0號聲請人 陳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達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莊達修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本票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00068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記載5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駁回002未記載5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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