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告 賴建華 原告 蕭淑惠 原告賴建宏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 律師前列賴東合、賴建華、蕭淑惠、賴建宏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謝明興 被告 羅益昌 被告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金蘭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整訴訟代理人陳韻如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勞安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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