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家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55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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