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債權人 李誌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請債權人補正。
㈡請補正債務人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