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23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李政峯

被告 許安和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6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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