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債權人 姜禮禧 債務人 許財勝 債務人 林美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