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余佳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9萬元整,原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6年1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3,93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