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吳恒勵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恒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吳恒勵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保字第3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7年,嗣受刑人提起上訴,而遭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02年4月8日新北檢玉丁10
2執助814字第10991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