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5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1月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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