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乙○○
丁○○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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