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54號聲請人 曾劍虹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被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聲請本院以92年度家催字第303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於中央日報。又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地號12號土地(應有部分45150分之36)及其上建號1125、125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不動產。被繼承人所遺留上開不動產已在本院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20829號案件中定期拍賣,為便遺產管理之報酬,得於上開不動產拍定後參與分配,爰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26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303號裁定、登報證明、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核先敘明。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1年9月30日去世,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2年度財管字第26號裁定確定在案。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有所據。
(二)次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於94年12月21日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000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調取函文1件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有關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00分之1等一切情形,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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