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偉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4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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