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 傅煥雯
傅琬婷 傅雋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官春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調解,嗣於調解不成立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將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4萬元,應繳裁判費206,832元,扣除前繳調解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201,832元。(二)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三)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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