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郭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郭啓華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63,417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⒉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10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63,41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