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丙○○訴訟能力之欠缺,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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