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 江侑聰 被告 張元圻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56號、111年度易緝字第63號、111年度簡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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