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 謝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佳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及 趙企佑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以及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1978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其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及趙企佑,惟未記載其等國民身分證號碼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依法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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