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能自95年11月協商成立時起,每月繳納協商款項至96年
7月,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填寫無債務人。
(五)投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售出證明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八)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
(九)應受扶養親屬(即 蘇宏恩 )之戶口謄本(記事勿省略),與其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及配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