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殺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7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17號裁定在案,此有該裁定書乙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聲請本院減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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