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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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6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553號、92年度偵字第3035號、第6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