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乙○○○即黃寬新
巷5弄4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