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39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小字第395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