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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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依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