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陳欣法定代理人 莊家榕 被告 蔡欽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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